前文已述及,雖然網頁或網站不屬於嚴格法律定義下的「廣告」,但依據行政院解釋令函,存在於網際網路中的網頁具有「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」公開性質,仍視為廣告之一種,應納入主管機關管轄範疇。
除了保養品外,許多商品的說明都很容易涉及療效,引發衛生主管機關的關切。例如健身器材宣稱可瘦身減重、飲品茶類與特產美食常宣稱去除油脂、美白去斑...等等。當衛生單位發現網頁出現這類文字,都會主動要求網站經營者到場說明,調查實際刊登人,以釐清責任歸屬。
由於到場說明是表達異議的機會,當接到衛生單位的到場說明通知時,應即主動與承辦人員聯繫,確認到場時間、地點。若網站是受託刊登、供他人上架或是資訊刊登平台,網站經營者並非實際刊登文義人,應在到場說明前積極準備相關舉證文件,向衛生單位說明,以免遭罰。
若網站經營人不克於指定時間、地點親自前往說明,亦可出具委託書委託第三人代為說明。敝公司也多次接受客戶委託,代為向主管機關說明,為客戶爭取免罰的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