雖然網頁或網站不屬於嚴格法律定義下的「廣告」,但依據行政院解釋令函,存在於網際網路中的網頁具有「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」公開性質,一般仍視為廣告之一種,應納入主管機關管轄「廣告」之範疇。
然而,美容保養品在法令中被稱為「化妝品」,依據「化妝品管理條例」以及衛生署解釋令函,如果只是單純描述商品資訊,如商品照片、品牌及品名、容量、價格、有效日期、製造廠商名稱而未描述其成分或功效,將不會被認定為廣告,不用申請廣告字號就可以刊登。
但如果刊載保養品成分、用途、用法等涉及宣稱效能或廣告性質之資料,則須事前申請廣告字號,就可刊登經許可的廣告內容,但須註明廣告許可字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