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多電商業者為了消費者退貨期限,為方便自身計算鑑賞期,誤以「出貨日隔天」當作七天鑑賞期起算。
但實際上關於電商[退貨期限]:依據消保法第 19 條規定: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...」
也就是所謂的「七天鑑賞期」是從「收到貨品隔日起算七天」。例如:1/1寄出收貨人於1/2收到貨品,就從1/3起算七天,也就是1/9(2+7)晚上12點前都可要求退貨。故「何時收到貨品」才是關鍵,並非是依據「出貨日」起算。
但例如,1/1寄出1/2第一次送達時對方一直不在家,宅配或郵務員直到1/3才能將貨品送達,由對方簽收,就從1/4起算七天,也就是1/10晚上12點前都可要求退貨。由家人或管理員簽收亦可。
一般「自動化電商」系統,會與物流單位連線,依「物流單位回報」之簽收送達日為準。資料檔自動轉入訂單系統,也不用人工回填「到貨日」。建議電商業者之系統應採用之。
至於許多電商的「出貨通知」電郵通知,主要是讓消費者知道出貨進度,預作準備收貨,加強服務流程與效果,提高消費者安全感,當然應該多加利用。但與「退貨期限」之計算無關。不應以「出貨日隔日」自動視為到貨日起算鑑賞期。
為免買賣雙方爭議,許多電商會在出貨時直接在訂單中加註「出貨單號」,提供消費者查詢後直接在「物流單位」提供之「運送狀態」介面查詢,即可立即得知物流單位的進度回報,提高消費者信賴,也免消費者不斷詢問電商業者何時到貨,造成客服人力成本負擔。